作者:梁登俊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7-08-27 18:43 浏览量:783
【案情简介】原、被告于07年经人介绍后结婚,生育一子一女。婚后原、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12年原、被告在北京务工期间,被告独自离开北京到广东务工,原、被告自此分居。15年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要求离婚。经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决:1、准予原、被告离婚;2、婚生子女一人抚养一个等。
关键词:感情确已破裂
【法律依据】 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等。
【代理律师点评】夫妻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,应准予离婚。
原告代理人:梁登俊律师